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纪录暂行条例

不动产纪录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依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局部行政法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依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局部行政法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纪录职责,标准纪录举动,便利群众哀求纪录,保护权益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典》等执法,订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纪录,是指不动产纪录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益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纪录于不动产纪录簿的举动。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疆以及衡宇、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初次纪录、变动纪录、转移纪录、纪录纪录、改正纪录、贰言纪录、预告纪录、查封纪录等,实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度实行不动产一致纪录制度。

不动产纪录依照严厉办理、安定一连、便利群众的准则。

不动产权益人以前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益,不因纪录机构和纪录步骤的改动而遭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益,依照本条例的划定摒挡纪录:

(一)团队土地一切权;

(二)衡宇等修建物、构筑物一切权;

(三)丛林、林木一切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策划权;

(五)建立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疆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执法例定必要纪录的其他不动产权益。

第六条 国务院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卖力引导、监督举国不动产纪录事情。

县级以上场合人民当局应当确定一个部分为本行政地区的不动产纪录机构,卖力不动产纪录事情,并承受上司人民当局不动产纪录主管部分的引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纪录由不动产地点地的县级人民当局不动产纪录机构摒挡;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纪录机构一致摒挡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纪录。

跨县级行政地区的不动产纪录,由所跨县级行政地区的不动产纪录机构分散摒挡。不克不及分散摒挡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地区的不动产纪录机构协商摒挡;协商不成的,由协同的上一级人民当局不动产纪录主管部分指定摒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丛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同意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度布局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纪录,由国务院天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划定。

第二章 不动产纪录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位为基本单位举行纪录。不动产单位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纪录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天然资源主管部分的划定设立一致的不动产纪录簿。

不动产纪录簿应当纪录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用处等天然情况;

(二)不动产权益的主体、典范、内容、泉源、限期、权益厘革等权属情况;

(三)触及不动产权益限定、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干系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纪录簿应当接纳电子介质,暂不具有条件的,可以接纳纸质介质。不动产纪录机构应当明白不动产纪录簿唯一、合法的介质情势。

不动产纪录簿接纳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举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情势。

第十条 不动产纪录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种纪录事项准确、完备、明晰地纪录于不动产纪录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纪录簿,除依法予以改正外不得修正纪录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纪录事情职员应当具有与不动产纪录事情相顺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才能。

不动产纪录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纪录事情职员的办理和专业武艺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纪录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卖力不动产纪录簿的保管,并创建健全相应的宁静责任制度。

接纳纸质介质不动产纪录簿的,应当装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不利生物等宁静保护办法。

接纳电子介质不动产纪录簿的,应当装备专门的存储办法,并接纳信息网络宁静防护办法。

第十三条 不动产纪录簿由不动产纪录机构永世保存。不动产纪录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纪录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纪录材料予以重修。

行政地区变动大概不动产纪录机构本能机能调停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纪录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纪录机构。

第三章 纪录步骤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哀求不动产纪录的,应当由当事人两边协同哀求。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一方哀求:

(一)尚未纪录的不动产初次哀求纪录的;

(二)承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益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奏效的执法文书大概人民当局奏效的决定等设立、变动、转让、扫除不动产权益的;

(四)权益人姓名、称呼大概天然情况产生厘革,哀求变动纪录的;

(五)不动产灭失大概权益人丢弃不动产权益,哀求纪录纪录的;

(六)哀求改正纪录大概贰言纪录的;

(七)执法、行政法例划定可以由当事人一方哀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当事人大概其署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纪录机构哀求不动产纪录。

不动产纪录机构将哀求纪录事项纪录于不动产纪录簿前,哀求人可以撤回纪录哀求。

第十六条 哀求人应当提交下列质料,并对哀求质料的真实性卖力:

(一)纪录哀求书;

(二)哀求人、署理人身份证实质料、受权委托书;

(三)干系的不动产权属泉源证实质料、纪录缘故证实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等质料;

(五)与他人优劣干系的分析质料;

(六)执法、行政法例以及本条例实行细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不动产纪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合和流派网站公开哀求纪录所需质料目次和树模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纪录机构收到不动产纪录哀求质料,应当分散依照下列情况摒挡:

(一)属于纪录职责范围,哀求质料完全、切合法定情势,大概哀求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哀求质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见告哀求人;

(二)哀求质料存在可以就地改正的错误的,应当见告哀求人就地改正,哀求人就地改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见告哀求人;

(三)哀求质料不完全大概不切合法定情势的,应当就地书面见告哀求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见告必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哀求纪录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纪录范围的,应当就地书面见告哀求人不予受理并见告哀求人向有纪录权的机构哀求。

不动产纪录机构未就地书面见告哀求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纪录机构受理不动产纪录哀求的,应当依照下列要求举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等质料与哀求纪录的不动产情况对否一律;

(二)有关证实质料、文件与哀求纪录的内容对否一律;

(三)纪录哀求对否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划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纪录机构可以对哀求纪录的不动产举行实地查察:

(一)衡宇等修建物、构筑物一切权初次纪录;

(二)在建修建物抵押权纪录;

(三)因不动产灭失招致的纪录纪录;

(四)不动产纪录机构以为必要实地查察的其他情况。

对约莫存在权属争议,大概约莫触及他人优劣干系的纪录哀求,不动产纪录机构可以向哀求人、优劣干系人大概有关单位举行观察。

不动产纪录机构举行实地查察大概观察时,哀求人、被观察人应当予以共同。

第二十条 不动产纪录机构应当自受理纪录哀求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办结不动产纪录手续,执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纪录事项自纪录于不动产纪录簿时完成纪录。

不动产纪录机构完成纪录,应当依法向哀求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大概纪录证实。

第二十二条 纪录哀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纪录机构应当不予纪录,并书面见告哀求人:

(一)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

(二)存在尚未处理的权属争议的;

(三)哀求纪录的不动产权益凌驾划定限期的;

(四)执法、行政法例划定不予纪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纪录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创建一致的不动产纪录信息办理基本平台。

各级不动产纪录机构纪录的信息应当归入一致的不动产纪录信息办理基本平台,确保国度、省、市、县四级纪录信息的及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纪录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立、农业乡村、林业草原等部分审批信息、买卖信息等应当及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纪录机构可以经过及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纪录哀求人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天然资源、公安、民政、财务、税务、市场羁系、金融、审计、统计等部分应当加强不动产纪录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纪录机构、不动产纪录信息共享单位及其事情职员应当对不动产纪录信息保密;触及国度奥密的不动产纪录信息,应当依法接纳必要的宁静保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权益人、优劣干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纪录材料,不动产纪录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度布局可以依照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查询、复制与观察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纪录材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纪录材料的单位、一局部应当向不动产纪录机构分析查询目标,不得将查询取得的不动产纪录材料用于其他目标;未经权益人赞同,不得流出查询取得的不动产纪录材料。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纪录机构纪录错误给他人工制形成侵害,大概当事人提供虚伪质料哀求纪录给他人工制形成侵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典》的划定承当补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纪录机构事情职员举行虚伪纪录,损毁、伪造不动产纪录簿,擅自修正纪录事项,大概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举动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工制形成侵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纪录证实,大概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纪录证实的,由不动产纪录机构大概公安布局依法予以收缴;有守法所得的,充公守法所得;给他人工制形成侵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办理举动的,依法给予治安办理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纪录机构、不动产纪录信息共享单位及其事情职员,查询不动产纪录材料的单位大概一局部违反国度划定,流出不动产纪录材料、纪录信息,大概使用不动产纪录材料、纪录信息举行不合法活动,给他人工制形成侵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对有关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职员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发表的各种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造的不动产纪录簿持续好效。

不动产一致纪录过渡期内,乡村土地承包策划权的纪录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行细则由国务院天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订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实施前公布的行政法例有关不动产纪录的划定与本条例划定不一律的,以本条例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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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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