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信联社前理事长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乌恰县农信联社前理事长被告诫并处分款5万元

2023年12月26日,国度金融监督办理总局克孜勒苏羁系分局公布了行政处分信息公开表克金监罚决字〔2023〕5号,仝震(时任乌恰县乡村信誉互助联社理事长)(简称:乌恰县农信联社),其对违规收取信贷资金受托付出划拨费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国度金融监督办理总局克孜勒苏羁系分局对仝震(时任乌恰县乡村信誉互助联社理事长)作出告诫并处分款5万元的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商业银行摒挡业务,提供办事,依照划定收取手续费。收钱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分工,分休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订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例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取消其直接卖力的董事、高等办理职员一定限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克制直接卖力的董事、高等办理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一定限期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事情。商业银行的举动尚不构成犯法的,对直接卖力的董事、高等办理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告诫,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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